编辑: 星野哀 | 2018-05-08 |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1 年6月13 日披露了《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城继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 见书" ) ,现就其笔误更正如下: 法律意见书中第二项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第二段中 的首句更正为: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 特此公告. 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