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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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419 00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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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 输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 第157号)第十

七、二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67项. 企业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 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 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责任:指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条件要求 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准运证及出具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6.送达责任: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到办事窗口领取证件. 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单位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 结果.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7.后续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审批信息,接受公众投 诉;

按照相关规定,对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四 、七十五条;

2.《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3.其 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 关效能投诉中心, 0769-22012523. 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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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处 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 第157号)第十

七、二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67项. 企业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 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 料进行审查. 4.现场核查责任:指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条件要求 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5.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准运证及出具予行 政许可决定书,并予以公开;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6.送达责任: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单位到办事窗口领取证件. 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单位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 结果.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7.后续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审批信息,接受公众投 诉;

按照相关规定,对许可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1.《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十

三、七十四 、七十五条;

2.《城 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3.其 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东莞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机 关效能投诉中心, 0769-22012523. 第2页,共12 页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 编码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对象 其他 共同 审批 部门 下放/委托权限 下放/ 委托 范围 对应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 监督方式 备注 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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