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8-05-1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瓶装液化石油气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编号:CCGF-SZ-116-2018)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生产及流通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产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 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见表 1. 表1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 包含产品列举 液化石油气 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见表 2. 表2术语和定义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描述 液化石油气 通过加压、降温方式得到的或丙烷液体、丁烷液体或丙烷和 丁烷的液体混合物

4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见表 3. 表3检验依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请在已获资质处划勾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CMA ?CAL ?CNAS 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及产品的明示标准 (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明示担保内容.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须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5.2.1 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或供气服务点的成品 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 国内销售的成品. 5.2.2 同一家受检单位同时存在不同大小规格型号的样品时,在满足 数量要求(大于

2 kg)的前提下,优先抽检较小规格的样品. 5.2.3 优先抽取现场已充装完成的样品,若无现成罐装样品,抽样人 员须根据充装规定进行充装 (受检单位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帮助抽样 人员充装) . 5.2.4 若需通过现场充装取样, 须统一使用合格的液化气抽检专用空 罐并现场用待抽样液化石油气清洗

3 次以上,防止残留物污染样品. 5.2.5 当液化气储配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或供气服务点现场无专业 的充装设备时,抽取抽检现场充装完毕的样品. 5.2.6 所有抽检的样品抽样人员需现场检查罐体气密性(例如,使用 肥皂泡沫检查) , 若发现漏气, 需马上重新抽样并妥善处理漏气样品.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及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4 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不少于 2kg 的样品两瓶, 一瓶作为检验样 品带回承检机构,一瓶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5.5 样品处置 5.5.1 被抽查样品应贴封条和防拆封措施, 以保证其完整性、 真实性, 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 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 样. 5.5.2 样品由抽样人负责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接收人负责 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 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 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 符.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6.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依据 项目性 质 检测方法 复检样 品1除加臭剂以外的非 烃类化合物(二甲 醚) GB 11174-2011 4.

2 强制性 GB/T 32492-201

6 备样

2 组分

1 GB 11174-2011 4.

2 强制性 SH/T 0230-1992 备样 注1: 组分 项目包含: (1)C3 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商品丙烷样品测试该项目 (2)C4 及C4 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商品丙烷样品测试该项目 (3) (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商品丁烷以及丙丁烷混合物样品测试该项目 (4)C5 及C5 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商品丁烷以及丙丁烷混合物样品测试该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 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 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 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 干燥、 安全、 避光处, 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6.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4 检验过程中, 需随时留意检测样品气罐的气密性及时做好防泄 露措施与相应的安全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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