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8-05-14 |
5 ― 工作人员到交通不便地区出差, 或需要赴外地处理紧急公 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租车(不含按公里计价出租 车辆).租车由各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自行组织. 第九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 需按照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的 通知》(豫财购〔2015〕3 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 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 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1.也可到财政部 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xzzf.mof.gov.cn)政策发布栏查 询.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职级 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 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
6 ―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到洛阳市辖区外出差按照 《洛阳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 准》执行(附件 1).到洛阳市辖区内的各县及偃师市、吉利 区出差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 排用餐的,除接待单位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 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洛阳 市辖区外出差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到洛阳市辖区内的各 县及偃师市、吉利区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 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 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 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 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 应如实申报, 公 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
7 ―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 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 险费凭据报销.租车费用凭租车合同和票据报销,列入 差旅 费 支出科目.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 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 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 按本人实际乘坐 火车硬座票价的 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 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