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8-05-26

2 1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一、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联(备-意外)【2012】(主)10 号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被保险人 应为符合保单规定的年龄(见第

1 条释义)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第

2 条释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见第

3 条释义)或境内旅行(见第

4 条释义),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3. 投保人 3.1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或3.2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 受益人 4.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见第5条释义),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 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2 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 5.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因遭受意 外伤害(见第

6 条释义)事故(包含进行初级户外运动(见第

7 条释义) 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 约定给付保险金. 5.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 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 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 约定的残疾、烧烫 伤(见第

8 条释义)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5.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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