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5-29 |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包括本公司附属子公司,下称 本公司 )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包括其附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含本公司) ,下称 江铜集团 ) ,就原材料、 燃料、动力、产品、废旧物资供应,以及提供代理购销、劳务、后勤管理、期货 经纪等日常经营所需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签订了有效期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的《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Ⅰ》 、 《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Ⅱ》 .
2、本公司与江铜集团,就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向江铜集团租赁土地使用 权, 签署了新的有效期自
2015 年1月1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的 《土地使用权 租赁协议》 . . 关联人回避事宜: 本公司第六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协议,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认为, 订立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各方现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充分 利用, 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以促进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和发 展,并降低本公司重复投资及节省开支,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综合效益.此外,本 次关联交易修订与本公司以前订立的关联交易基本类似, 因此不会增加本公司额 外负担. 其它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协议是本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严格按照商 业化原则签署的协议, 并无其它任何附加条件. 上述各项协议及其交易限额须经 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股东批准才可生效.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与江铜集团就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废旧物 资供应,以及提供代理购销、劳务、后勤管理、期货经纪等持续性关联交易,签 订了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Ⅰ》 、 《综合供应及服务 合同Ⅱ》 ;
2012年3月27日,本公司与江铜集团就土地租赁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
2 赁协议》 . 由于上述合同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根据2012年度、2013年度及 2014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额、 本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业务及产能规模 及电力、能源、运输、人力资源、土地等价格趋势,本公司与江铜集团重新修订 并签署了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新三项关联交易协议及确 定其交易限额. 由于江铜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0.41%,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A股上市规则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 H股上市规则 ) (合称 相关上市规则 ) ,本公司与江铜集团签 订的《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Ⅰ》 、 《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Ⅱ》及《土地使用权租赁 协议》 ,将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的关联交易. 2014年8月27日,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了 《综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Ⅰ》 、 《综 合供应及服务合同Ⅱ》 、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其各年的交易限额.公司11 名董事,其中关联董事李保民先生、龙子平先生、甘成久先生、刘方云先生、施 嘉良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董事高德柱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 其余5名董事均参与了表决并一致同意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及其各年的交易限额,将提呈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寻求独立股东的批准, 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江铜集团将放弃对 关联交易议案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