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9-05 |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补充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庆塔 (盖章或签字) 联系人周庆塔 联系电话13605997797 邮政编码366103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环保部门填写 收到报告表日期 编号目录
一、总则
1 1.
1 项目由来.1 1.2 编制依据.1 1.3 评价标准.2 1.4 污染物排放标准.3 1.5 评价重点.5 1.6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5
二、 工程分析
6 2.1 项目概况.6 2.2 主要变更内容.6 2.3 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补充情况.9 2.4 水平衡.12 2.5 项目污染物排放变更分析.12
三、 项目变更后环境影响分析
21 3.1 变更后项目废水环境影响及其措施可行性分析.21 3.2 变更后项目废气环境影响及其措施可行性分析.21 3.3 变更后项目噪声环境影响及其措施可行性分析.27 3.4 变更后项目固废影响及其措施可行性分析.28
四、变更后环境风险分析
28
五、变更后项目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内容
28
六、 变更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29 6.1 总量控制政策.29 6.2 变更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9
七、评价结论
30 附图: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
2 项目周边关系图 附图
3 项目周边环境现状照片 附图
4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 附件 1:委托书 附件 2:租赁合同 附件 3:备案表 附件 4:营业执照 附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 附件 6:项目原环评审批意见
一、总则 1.1 项目由来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岬坪,占地面积 10000m2 , 厂房面积 5700m2 , 总投资
3360 万元, 主要从事铸件生产. 企业于
2018 年8月委托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
2018 年11 月20 日通过了大田县环保局审批(田环批 字〔2018〕35 号). 由于市场需求,建设单位决定将原 项目设
1 套电弧炉熔化系统,电弧炉 化铁量
10 吨/小时 变更为 项目设
1 套电弧炉熔化系统,电弧炉化铁量 3.5 吨/ 小时, 电弧炉容量
10 吨 ;
变更电弧炉与中频炉的年产量, 由 电弧炉年产
15200 吨、中频炉年产
4800 吨 变更为 电弧炉年产
12600 吨、中频炉年产
7400 吨 ;
年工作
300 天,每天
8 小时,单班制 变更为 年工作
300 天,每天
16 小时, 两班制,每班
8 小时 . 因此,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于
2018 年11 月委托湖南大自然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污染物变化情况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我公司在接受委托 后, 在勘察现场及参考原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 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的基础上,编制了《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 贸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供建设单位呈 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4月28 日修正版;
4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国家发改 委2013 年第
21 号令;
(10)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 年11 月;
(11)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田环批字〔2018〕35 号),大田县环境保护局,2018 年11 月20 日;
(12) 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铸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补充报告委托书,2018 年11 月;
(13)福建省大田县恒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3 评价标准 1.3.1 水环境 根据《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三明市地表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 能类别区划方案》、 《大田县城市环境功能区划》,东埔溪水域功能主要是农灌、 工业和景观用水,非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环境功能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水体.该项目纳污水域东埔溪为Ⅲ类水域,水质执行《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具体见表 1.3-1. 1.3.2 大气环境 根据《三明市地表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方案》(明政[2000] 文32 号), 项目周围区域属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具体见表 1.3-1. 1.3.3 声环境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并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 术规范城》(GB/T15190-2014),本项目位于大田县太华镇万湖村岬坪,项目 所在地声环境为
2 类功能区,执行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2 类区 标准,具体见表 1.3-1.
5 表1.3-1 项目所在区域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明细表 要素 分类 标准名称 适用类 别 标准限值 评价对象 参数名称 浓度限值 环境 空气 GB3095-2012《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 二级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60ug/m3 评价区域内的环 境空气
24 小时平均 150ug/m3 小时平均 500ug/m3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40ug/m3
24 小时平均 80ug/m3 小时平均 200ug/m3 总悬浮颗粒物 TSP 年平均 200ug/m3
24 小时平均 300ug/m3 颗粒物 PM10 年平均 70ug/m3
24 小时平均 150ug/m3 一氧化碳
24 小时平均 4mg/m3
1 小时平均
10 mg/m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 TVOC
1 小时平均 1.8 mg/m3 日均值(8 小时均值) 0.6 mg/m3 地表 水环 境GB3838-2002《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 Ⅲ类PH 6-9 东埔溪 CODcr ≤20mg/L BOD5 ≤4mg/L 氨氮 ≤1.0mg/L 声学 环境 GB3096-2008 《声环境 质量标准》
2 类 等效连续噪声 LeqdB(A)
2 类:昼间 60dB(A)、 夜间 50dB(A) 评价区域 内的声环境 注:TSP、TVOC 小时标准值按日均值的三倍取 1.4 污染物排放标准 1.4.1 废水 (1)施工期 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 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外排. (2)营运期 该项目熔炉冷却水、真空泵冷却、砂冷却床用水等全部循环使用,不外 排;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用于林地浇灌. 根据环保部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 护局出具的《关于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128 号),具 体如下
一、番茄酱厂废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6用于农田灌溉时,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进行考核.符合 GB5084-2005 要求的, 可用于农田灌溉.
二、 废水直接进入荒漠用于灌溉植被的, 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其排放不得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报 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项目生活污水不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划定的地表水域,而用于林地浇灌,因此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进行考核.生活污水用于林地灌溉没有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在 排放污水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质要求,不会对当地 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水质的排放标准限值详见表 1.4-1. 表1.4-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旱作灌溉标准 1.4.2 废气 (1)施工期: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排放的 SO
2、NO
2、CO 等污染物.本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见表 1.4-4. (2)运营期:电弧炉、中频炉熔化产生的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二级排放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粉尘执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详见表 1.4-
2、表1.4-3. 表1.4-2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二级排放标准 炉窑类别 排放限值 金属熔化炉 烟(粉)尘浓度(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50 1 表1.4-3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 颗粒物
120 15 3.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喷漆车间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
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的排放限值,详见下表 1.4-4. 表1.4-4 (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