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9-05
附件

5 矿山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 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以及国务院《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排放 工作方案》 (国发[2011]41 号)提出的 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 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 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 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 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 .

该指南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煤油气开采外的采矿业企业为适用对 象, 阐述了这些企业核算和报告自身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应遵循的 方法和规范,以便企业更全面准确地核算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 更好地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或碳排放权交易策略. 同时也 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掌 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提供 技术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 和国际合作中心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相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发布的《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及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 地调研和深入研究,编制完成了《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 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矿业联合会、中 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 包括正文及两个附录, 其中正文分七个小节阐述了本指南的适用 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 和文件存档、以及报告内容.本指南考虑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 类包括化石燃料燃烧 CO2 排放、碳酸盐分解的 CO2 排放、碳化 工艺吸收的 CO2 量、以及企业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本指南的企业应以最低一级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 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 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 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需要为排放量的核算提供相 应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作为核查校验依据. 企业应尽可能 实测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为方便用户使用,本指南 参考《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IPCC 国家温室 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 、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 制指南(试行) 》等文献资料整理了一些常见化石燃料品种的特 性参数以及其它排放源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供不具备实测条件的 企业参考使用.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工作, 本指南在 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不断修订完善.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1

二、引用文件.1

三、术语和定义.2

四、核算边界.4

(一)核算边界确定.4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5

五、核算方法.7

(一)燃料燃烧 CO2 排放.8

(二)碳酸盐分解的 CO2 排放.12

(三)碳化工艺吸收的 CO2 量.13

(四)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 CO2 排放.15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17

七、报告内容.18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19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19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19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20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20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21 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29

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矿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在中国境内从事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矿物 的采矿、选矿和加工活动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 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果企业 除采矿、 选矿和加工外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 还应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 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2005 年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2 《GB/T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量方法》 《SH/T

0656 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元素 分析仪法) 》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 《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 定(气相色谱法) 》 《GB/T 3286.1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氧化钙量 和氧化镁量的测定》 《GB/T 3286.9 石灰石、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二氧化碳 量的测定》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 成分. 《京都议定书》附件 A 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 化碳 (CO2) 、 甲烷 (CH4) 、 氧化亚氮 (N2O) 、 氢氟碳化物 (HFCs) 、 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 . (2)报告主体

3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定期核算和报告排放量的法人企 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矿山企业 以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其他矿物的采矿、 选矿和加工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4)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利用目的1 的有意氧化过程产生的温室 气体排放. (5)碳酸盐分解的排放 碳酸盐矿石(石灰石、白云石、菱镁矿等)在煅烧或焙烧时 受热分解产生的 CO2 排放. (6)碳化工艺吸收的 CO2 量 碳化是指矿山企业将燃料燃烧、碳酸盐煅烧或焙烧产生的 CO2 气体通入碳化塔,生成高纯碳酸盐产品或实现选矿提纯等目 的的生产工艺. 碳化工艺吸收的 CO2 量应从企业的排放量中扣除. (7)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隐含的排放 报告主体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 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 CO2 排放. (8)活动水平

1 指燃料燃烧的目的是为了给某流程提供热量或机械功.

4 报告主体在报告期内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动 量,例如化石燃料的燃烧量、矿石煅烧量、外购电力的数量、外 购蒸汽的数量等. (9)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数.排放因 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 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10)碳氧化率 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被氧化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 分性.

四、核算边界

(一)核算边界确定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 业边界, 核算和报告处于其运营控制权2 之下的所有生产场所和生 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 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其中,直接生产系统包括采矿、选矿、 加工等生产活动,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为直接生产系统服务的通风

2 若报告主体对某设施或业务享有提出和执行运营政策的完全权力,那么也就拥有了对此 设施或业务的运营控制权.

5 系统、运输系统、排水系统等,以及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 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等,附属生产 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 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 ・

(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 报告主体应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产业活动和设施类型识别其 应予核算和报告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包括: (1)燃料燃烧 CO2 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 移动燃烧设备中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 CO2 排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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