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8-06-06 |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 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 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天安人寿幸福源(至尊保)年金保险条款
3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 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的首个及次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 时生存, 本公司按本保险首次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详见释义) 的一定给付比例分别给 付生存年金.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
3 年交
5 年交 给付比例 20% 60% 100% 被保险人在之后的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生存年金. 2.3.2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身故时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投保人意 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 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