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8-06-08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 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2. 《山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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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设项目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对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 施.新、旧污染源不能同时达到标准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 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 4.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 (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 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 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 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 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 量现状超标的地区, 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3 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 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 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215 号) 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 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 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 资额低于

3 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 十三五 石油 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 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 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 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 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 6. 《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潍政办发 〔2018〕

11 号) 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 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 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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