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6-15 |
150 万台健身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2 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以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编制依据:
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修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 号, 2015.1.1 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2018.12.29 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2018.10.26 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2018.1.1 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2018.12.29 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57 号,2016.11.7 起施行;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10.1 起 施行;
(8)《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2018.6.27;
(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2009.3.1 起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2011.5.1 起施行;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2016.8.1 起施行;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2017.9.1 实施;
(13)《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 境部令第
1 号,2018.4.28;
(14)《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 [2017]121 号,2017.9.14 印发;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浙江多德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台健身器材生产线技改项目
3 号,2012.7.3 起施行;
(1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2012.8.8 起施行;
(17) 《关于印发的通知》 , 环发[2014]197 号,2014.12.30 起施行;
(18)《关于印发的 通知》,环发[2015]4 号,2015.1.9 起施行.
2、相关地方法律法规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 号,2016.7.1 起施行;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
66 号,2017.9.30 起施行;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2018.1.1 起施行;
(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2015.12.28 起施行;
(5)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4 号,2018.3.1 起施行;
(6)《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浙政发[2018]30 号,2018.7.30;
(7)《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浙政函[2016]111 号, 2016.7.8;
(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 号,2014.7.25;
(10) 《关于印发的通知》 , 浙环发[2012]10 号,2012.4.1 起施行;
(11)《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13]54 号,2013.11.4;
(12)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浙环发[2014]26 浙江多德士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