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8-06-16 |
1 -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9〕46 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 年4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 - 临沧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 省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 管理责任,确保《临沧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 《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 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 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遵 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 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考核内容 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县 (区)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 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市 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县(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 务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确定 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 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
3 - 第六条 对各县(区)2018-2020 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
2020 年度考核对 十三五 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临沧市畜 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要求, 对畜禽养殖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
3 月20 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阶段.第二年
3 月20 日前,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县(区)部份乡(镇)进行 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检查书面报告. 省级的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估均在
3 月底前进行, 各县 (区) 要充分做好接受省级检查、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
(三)综合评价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 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 实地检查和自查评分情况, 市农业农村 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县(区)人民 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
4 月20 日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 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见附件 1) 进行. 考核满分
100 分, 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
3 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 考-4-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别按照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关规定确 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向各县 (区) 人民政府通报, 并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有关资金 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 ,将由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各县 (区) 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 按照有关程序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 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表 2.概念及指标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