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06-16 |
8、审议通过《增补赵子琪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075,6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15%;
反对 491,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81%;
弃权
5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575,67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805%;
反对491,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86%;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程钢律师、 张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 该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5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