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8-06-16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颁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 号 颁布时间:2007 年3月3日执行时间:2007 年5月1日时效性: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 ,自2007 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 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 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的,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奖励监理人. 第八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1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 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 人另行支付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第十二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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