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6-18 |
(五)运行作业费,指铁路运输企业在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生产过程中为旅客提供车站和列车清洁、供暖、供水、备 品清洗等服务的费用以及机车整备运行、救援列车运用养护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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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与普通旅客 列车运输生产相关的调度所费用、行车公寓费用、运输生产 人员劳动保护费和制服补贴、标准计量费、化验检验费、通 信费、安全生产费以及跨线运输时接受其他铁路企业服务的 付费支出等费用. 第八条 管理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为组织和管理铁路 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办公房屋和设施设备 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金,企业管理部门办公费、差 旅费、 业务招待费、 防疫经费、 环境监测费、 研究与开发费、 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等. 第九条 财务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为筹集铁路普通旅 客列车运输生产所需资金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 支付相关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第十条 销售费用,指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普通旅客列 车运输市场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包括铁路运输企业 营销机构职工薪酬、办公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项目不得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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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等与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无关的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与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相关,但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制服补贴费用;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同一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单位相互提供服务、资金 往来等发生的付费支出;
(八)中央管理企业对其全资及控股铁路运输企业的补 助支出;
(九)其他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计入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的职 工工资总额,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有 关部门制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工资管理政策剔除不合理因素 后核定. 职工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分别依据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和 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6 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原 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 资总额的 14%、12%、2.5%和2%.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 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定价折旧率分类核定.
(一)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经履行规定审批、决策 手续建设购置的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车车辆、信号设 备、通信设备、供水供电设备等与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生 产相关的固定资产. 以下固定资产不得列入可计提折旧的普通旅客列车运 输生产相关固定资产范围: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已 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