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9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boiler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12-25 发布 2019-03-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8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9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9

9 其他.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锅炉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参考值.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烟气量的计算.17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锅炉相关设备噪声源强参考值.21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 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 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劳动 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8 年12 月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3月1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 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 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 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2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 以生产规定参数 (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等附属设 备.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启动、 停炉等工况, 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 治理效率等状况.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 2.

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并涵盖所有可能产 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4.3 污染物确定 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3271、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主 要污染物. 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质 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 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4.1 一般原则 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 选取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3 表1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环境要素 污染源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有组织废气 (正常工况) 锅炉烟囱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汞及其化合物 b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有组织废气 (非正常工 况) 锅炉烟囱 颗粒物、氮氧化物 1.类比法 1.实测法 2.产污系数法 二氧化硫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汞及其化合物 b 1.实测法 2.类比法 无组织废气 煤场/油(气)罐、 灰渣场等原辅料和 副产物储存、 卸载、 运输、制备系统 燃料为煤、生物质:颗粒物 燃料为油、气:非甲烷总烃 1.类比法 1.类比法 液氨/氨水储存系 统氨废水 c 锅炉房废水排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 挥发酚、总磷等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噪声 锅炉风机、水泵、 磨机等设备 噪声级 1.类比法 固体废物 锅炉和除尘、脱硫 系统等 灰渣、脱硫副产物等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脱硝系统 废脱硝催化剂 1.类比法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 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整改到位后按照本标准方法核算;

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 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废气核算因子根据 GB

13271 确定. c 废水核算因子根据 GB

8978、HJ

820 确定,外排废水不含生活污水时不核算总磷.间接排放的,由受纳的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统一核算. 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型式、储罐采用密闭容器的,废 气无组织源强可忽略不计.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

非正常工况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汞 及其化合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

4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对HJ

820 及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 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其次采 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灰渣、脱硫副产物等固体废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 数法核算;

废脱硝催化剂采用类比法核算.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5 源强核算 废气、 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 其中废气 污染源强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 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 ? '

i i

1 n i D D D ? ? ? ? (1) 式中: D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t;

Di '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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