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8-06-22

1 生产车间 行人警示器

120 万台/年4800 小时

2 汽车功放

230 万台/年3数字式扬声器

150 万台/年表1-5 公用及辅助工程 项目 建设名称 设计能力 备注 贮运工程 原料仓库

100 平方米 一个月储存量 成品仓库

200 平方米 一个月储存量 公用工程 给水

5400 吨/年 由自来水公司提供 排水 生活污水 4320t/a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苏州市 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城 区污水厂)处理,达标尾水 排入元和塘 供电

100 万KWh/a 由供电所提供 绿化 依托租赁方 依托租赁方 环保工程 废水治理 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城区污水厂)处理,达标尾 水排入元和塘 达标排放 废气治理 过滤器+活性炭装置

2 套, 设计 风量均为 15000m3 /h, 排气筒高 度为 20m,编号为 1#、2#;

活 性炭催化氧化脱附装置

1 套, 设计风量 5000m3 /h,排气筒高 度为 20m,编号 3# 达标排放 噪声治理 隔声、减振、合理布局 达标排放 固废堆场 危险废物堆场,120m2 一般固 废堆场,300m2 依托出租方

3、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属于 C3984 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经查阅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

6 - 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二一一年三月 二十七日]中所规定鼓励、淘汰和限制类,为允许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苏政办发[2013]9 号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 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中 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

且不属于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中( 《苏州市 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 》苏府【2007】129 号)规定的限制、禁止和淘汰类,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4、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1)本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元和科技园中创路

333 号,项目用地为 工业用地, 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和 《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 中, 也未列入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江 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 》 中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用地符合苏州市相城区中心城区规划. (2)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容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太湖约 21.5 公里,属于太湖流域范围内,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与项 目建设相关的主要为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 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

不得私设暗管或者 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款: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 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 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具体对照分析如下: 第一款:本项目生活污水接入苏州市相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厂)处理,厂区《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 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绝不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二款: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 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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