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6-24 |
1 D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国网江苏省电 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 一般工商 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 网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改 价格〔2019〕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部分跨省跨 区专项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227号) 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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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 价每千瓦时降低3.
1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 电价相应降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继续大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自去年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工作以来, 转供电 主体乱加价行为有所遏制, 大部分转供电主体已将降价红利传导 到终端用户.但部分转供电加价仍然偏高,全省转供电价格相差 悬殊,承受高电费的终端用户反响强烈.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 借鉴外省经验, 现明确我省转供电主体自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 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 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 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 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 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 以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 转供电主 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 分摊费用已计入 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 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 D
3 D 费等开支范围, 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 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电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政策 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3日 抄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 监管局,省能源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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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 附件
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9 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伏以下 35-110 千伏以下
110 千伏
220 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 生活用电 阶梯 电价 年用电量≤2760 千瓦时 0.5283 0.5183
2760 千瓦时4800 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 0.5483 0.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