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6-26 |
(一) (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1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4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30
第五章 产品检验.30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67
第七章 附则.67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69 附件 1-1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70 附件 1-2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71 附件 1-3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
72 附件 1-4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设备表
73 附件 1-5 企业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检验设备表
74 附件 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75 附件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76 附件
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7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85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86 附件
5 检验报告格式
87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91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 (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以下简称通 则)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29 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 施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指一切能够用来接收由卫星转播的电视 及广播节目信号,并能对这些信号进行处理输出符合电视机所需的视频、音频或数据信 号的装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专用产品一般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室 外单元、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三部分.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是指用来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装置. 产品多为金属抛物面结 构,能够将抛物面区域范围内的卫星电视信号聚焦到抛物面所在焦点处,提高接收的信 号电平.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平板微带结构、平板谐振腔结构以及平板微金属结构的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室外单元(俗称高频头)分为分体室外单元和一体化室外单元.分体室外单元是指 具有标准波导口,与分体式馈源相连接,安装在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焦点处,将会集的卫 星电视信号接收后进行低噪声放大、下变频、中频放大以进一步提高信号电平并转换合 适的输出接口的装置. 一体化室外单元是指将卫星电视天线会集的卫星电视信号接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