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8-02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58)
2017 年度业绩公告 摘要 截至
12 月31 日止年度
2017 年2016 年 变化 牛面革销量(千平方) 16,684 23,122 -27.8% 收入(千港元) 322,146 456,722 -29.5% 本年度亏损(千港元) (99,623) (39,994) -149.1% 每股基本亏损(港仙) (18.52) (7.43) -149.3% 关键比率(於12 月31 日)
2017 年2016 年 变化 流动比率 2.75 倍2.43 倍+13.2% 速动比率 0.99 倍1.05 倍-5.7% 资产负债率 64.1% 59.4% +7.9% 总资产值(千港元) 420,915 555,623 -24.2% 每股净资产值(港元) 0.28 0.42 -33.3%
2 业绩 粤海制革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业绩及比较?字. 综合损益表 附注
2017 年2016 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收入
4 322,146 456,722 销售成本 (369,583) (456,114) 毛利/(毛亏) ( 47,437)
608 其他收入及收益
4 5,894 2,709 销售及分销开支 ( 2,131) ( 2,256) ?政开支 ( 28,015) ( 30,534) 物业、厂房及设备项目减值 ( 21,794) ( 5,262) 其他经营收入,净额 1,409 - 财务费用
5 ( 6,808) ( 5,238) 除税前亏损
5 ( 98,882) ( 39,973) 所得税开支
6 ( 741) ( 21) 本年度亏损 ( 99,623) ( 39,994) 每股亏损
7 - 基本 (18.52)港仙 (7.43)港仙 - 摊薄后 (18.52)港仙 (7.43)港仙
3 综合全面收益表
2017 年2016 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本年度亏损 (99,623) (39,994) 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在其后的期间不重新分类至损益的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楼宇重估盈余 4,185
913 所得税影响 ( 1,046) ( 228) 3,139
685 在其后的期间重新分类至损益的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换算境外业务产生之汇兑差额 22,364 (25,914) 经扣除税项后之本年度其他全面收益/(亏损) 25,503 (25,229) 本年度全面亏损总额 (74,120) (65,223)
4 综合财务状况表 附注
2017 年2016 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65,887 87,308 预付土地租? 12,313 11,789 非流动资产总值 78,200 99,097 流动资产 存货 218,900 258,591 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及按?
9 93,641 138,030 可收回税项 -
4 已抵押银?结存 1,066 11,610 现?及银?结存 29,108 48,291 流动资产总值 342,715 456,526 流动负债 应付货款
10 49,551 61,275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10 28,902 36,149 应付税项
33 - 一间同系附属公司提供之贷款 41,177 - 计息银?贷款 - 85,966 应付一间中国合营夥伴款项 1,131 1,131 准备 3,816 3,565 流动负债总值 124,610 188,086 流动资产净值 218,105 268,440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296,305 367,537 非流动负债 直接控股公司提供之贷款 141,138 139,925 递延税项负债 3,895 2,220 非流动负债总值 145,033 142,145 净资产 151,272 225,392 权益 股本 75,032 75,032 其他储备 76,240 150,360 权益总额 151,272 225,392
5 附注: (1) 编制基准 该等财务报表乃根上愀刍峒剖(「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所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 计准则」)及诠释)、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编制而成.除分类为物业、厂 房及设备之楼宇以公允值计算外,财务报表乃依照原始成本会计惯例编制.除另有注明 者外,该等财务报表以港元(「港元」)呈?,所有?额均调整至最接近的千元(千港 元). 此份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初步年度业绩公告所包括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 度及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之财务资料,并不构成本公司於该等年度之法定年度综 合财务报表,但就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而言,乃取材自该等财务报表.根 条例第436条须予披露与此等法定财务报表有关之进一步资料如下: 本公司已按公司条例第662(3)条及附表6第3部之规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并将於适当时候提交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 财务报表. 有关本集团於两个年度之此等财务报表之核?师报告已经编制.核?师报告中并无发表 保留意见;
并无提述核?师在不就报告作保留之情况下以强调之方式促请有关人士注意 之任何事宜;
亦不载有公司条例第406(2)、407(2)或(3)条所指之陈述. 综合基准 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附属公司指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之实体(包括结构性实体).当本集团就参与被投资方而产生之可变回报 承担风险或享有权利,并有能力?使对被投资方之权力(即本集团获赋予现有能力以主 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之现有权利)以影响回报时,即取得控制权. 倘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少於被投资方大多?之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则本集团於评估其 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之权力时会考虑一切相关事实及情况,包括: (a) 与被投资方之其他投票人之间的合约安排;
(b) 其他合约安排所产生之权利;
及(c) 本集团之表决权及潜在表决权. 附属公司与本公司之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相同,并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附属公司 之业绩由本集团取得控制权当天,直至该等控制权终止为止综合?账. 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之各项组成部份乃归属於本集团母公司拥有人及非控股权益,即使 此归属导致非控股权益?得负?结余亦然.集团内公司间之所有资产与负债、权益、收入、开支及与本集团成员之间进?交易有关之现?流,均於综合时全?抵销. 倘事实及情况显示上述三项控制因素之一项或多项出现变动,本集团会重新评估其是否 控制被投资方.一间附属公司之拥有权权益发生变动(并未丧失控制权),则按权益交 易入账.
6 倘本集团失去对一间附属公司之控制权,则其撤销确认(i)该附属公司之资产(包括商誉) 及负债;
(ii)任何非控股权益之账面值及(iii)於权益内记?之累计汇兑差额;
及确认(i)所 收代价之公允值;
(ii)所保留任何投资之公允值及(iii)损益账中任何因此产生之盈余或亏 绌.先前於其他全面收益内确认之本集团应占部份按照本集团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 时所须依嗤贾匦路掷辔鹨婊虮A粢缋(视何者属适当). (2) 会计政策及披露之改变 本集团已就本年度之财务报表首次采纳下?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会计准则第
7 号(经修订) 披露议案 香港会计准则第
12 号(经修订) 就未变现亏损确认递延税项资产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2 号(经修订) 披露於其他实体之权益: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2014 年至
2016 年周期之 第12 号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年度改进 上述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此等财务报表并无重大财务影响.於采纳香港会计准则
7 号(经修订)时已作出披露,该等修订规定实体提供可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融资活 动所产生之负债变动(包括因现?流量及非现?变动而产生之变动)之披露. 该等修订之性质及影响载述如下: (a) 香港会计准则7号(经修订)规定实体提供可让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融资活动所产生 之负债变动(包括因现?流量及非现?变动而产生之变动)之披露. (b)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经修订)澄清实体於评估是否将有应税溢利可用作抵扣可扣减 暂时差额时,需要考虑税务法例是否对於可扣减暂时差额转回时可用作抵扣之应税溢 利之来源有所限制.此外,该等修订就实体应如何厘定未来应税溢利提供指引,并解 释应税溢利可包括收回超过账面?额之部分资产的情况.由於本集团并无可扣减暂时 差额或资产符合该等修订之围,故该等修订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或表现并无影响. (c)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经修订)澄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之披露规定(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第B10至B16段之披露规定除外)适用於实体在附属公司、合营 公司或联营公司之权益,或其於分类为持作出售或?於分类为持作出售的出售组别的 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部分权益.由於本集团於2017年12月31日并无分类为持作出售 的出售组别的附属公司,因此,该等修订对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并无影响.
7 本集团并未於该等财务报表中应用下?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全新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2 号 (经修订) 以股份支付之交易的分类及计量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4 号 (经修订)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融工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第
4 号保险合同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 号 (经修订) 具有负补偿之预付款功能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0 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
28 号(2011 年)(经修订) 投资者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资产出售或注资
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 (经修订) 香港会计准则第
28 号 (经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之澄清
1 於联营公司和合资企业的长期利益
2 香港会计准则第
40 号 (经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