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06-28

2015 年1月8日,高某的丈夫向鹤 山市公安局报案, 反映从

2013 年2月开始,沐足店的木桶放置地上产生的震 音和锅炉压缩机发出的噪声令到居住 在楼上的报案人及家属无法入睡,其妻 子即原告因睡眠问题患上抑郁症,要求 被告的工作人员解决噪声的问题. 后来, 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要求沐足店停止侵害,并赔偿各 项经济损失 617389.92 元(包括医疗 费、误工费等). 鹤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5月9日立案. 经审理,鹤山市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争议的 焦点在于原告有何损失、 被告应否 承担赔偿责任. 在原告损失方面, 法院仅认定 医疗费 5715.10 元,鉴于原告无提供 证据证实有误工费损失,误工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 高某已被医院确诊 为心境障碍抑郁症, 其所居住的房 屋在第三层,在沐足店正上方,被告 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声音或噪声是客 观事实, 且被告的噪声问题已经鹤 山市环境保护局及鹤山市公安局警 告行政处罚, 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证实其污染行为与原告遭受的损害 不存在因果关系, 亦没有提供证据 证实其存在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 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故对原告 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鹤山法院判决,沐足店赔 偿医疗费 5715.10 元,驳回原告高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沐足店深夜噪声扰民 楼上住户索赔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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