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7-08 |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 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 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主险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 义 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 合本主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 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 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富德生命康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成人版) 条款 第5页共31 页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者首次达 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五)或患艾滋病(释义六),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七项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和第五十一项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的 除外;
9. 遗传性疾病(释义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八);
10.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九)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
11.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释义十四). 发生上述第
1 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3 至第
11 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 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 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 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