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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060.30 Z

75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3416.1―2018 部分代替 DB37/ 599―2006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 四湖东平湖流域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for basin Part 1: Nansi Lake and Dongping Lake basin

2018 -

09 -

10 发布

2019 -

03 -

10 实施 发布DB37/ 3416.1―2018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划分.4

5 技术内容.4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2 其他要求.9

6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1 采样点.9 6.2 分析方法.10

7 达标判定.13

8 标准实施与监督.13 DB37/ 3416.1―2018 II 前??言DB37/ 341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目前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第4部分:海河流域;

――第5部分:半岛流域. 本标准为DB37/ 3416的第1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 599―2006《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与DB37/ 599―2006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明确了流域范围;

――调整了第二类污染物的控制因子;

――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李玄、苏志慧、许颖.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7/ 3416.1―2018

1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南四湖、 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 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南四湖、 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 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37/ 3416.1―2018

2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EJ/T

900 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 蒸发法 EJ/T

1075 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8 水质 铍的测定 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 - 、Cl - 、NO2 - 、Br - 、NO3 - 、PO4 3- 、SO3 2- 、SO4 2- )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89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DB37/ 3416.1―2018

3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1 水质 总硒的测定 3,3'

-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24 COD 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执行). 3.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3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功能要求,可以进行再次使用的 水. 3.4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DB37/ 3416.1―2018

4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流域范围及控制区划分 4.1 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范围包括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市

5 市全部区域. 4.2 为满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要求,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 a) 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东平湖大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其他湖泊大堤内的 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

b) 重点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 15km 的汇水区域;

c) 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 4.3 各市可根据需要将距离干流或干流的某一段以及湖泊水库沿岸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作为缓冲带 (缓冲带界线距离河湖岸线一般不小于

500 米) , 禁止新建排污企业, 逐步退出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需要划定缓冲带的干流(或河段)、湖泊水库的名单,以及缓冲带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5 技术内容 5.1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禁止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含投饵养殖废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1.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应按污水 入河排放口所在区域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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