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8-07-10 |
39.2 39.2 ≥ P ≥ 17.2 P <
17.2 或S>
38 或38 ≥ S ≥
16 或S350 或350 ≥ T ≥
150 或T
20 bar MWP +
14 焊接 MWP >
7 bar 1.5 * MWP + 3.5
4 电力装置 4.1 建议电力系统的标准电压,发电及动力电路 380V;
照明和配电电路 220V;
低压电路 24V. 4.2 船体作回路的系统不可兼作动力或照明用途配电系统. 4.3 对於工作电压超过 50V 的电机或设备,所有固定外露的金属部份,如在正 常时不会带电,但在故障时可能带电,均需接地,而其内部使用双重绝缘 装置则除外. 4.4 电气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均须在正常方式操作使用或触及时确保不会造成 人员危害. 4.5 任何电线的电压额定值均不得低於电路的标称电压. 注1 指《检验规例》第2条 新船只 的释义中 ,对於《检验规例》生效日期 的提述,以
2017 年3月3日 替代的船只. (由2017 年第
1134 号政府公告增补) 第III-6 页4.6 每一电缆或电线可载正常流通最高电流量,须不超过电缆或电线制造商所 订的电流值. 4.7 电线的铺设须避免会受凝聚水气或滴水影响.电线必须尽量远离热源,如 热管、电阻器等,并须加以保护,避免受到机械损毁. 4.8 电路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设备. 4.9 断路器的电流设定值不应超过该受保护的电路最小的电线可载的电流量. 4.10 照明附具的布置须防止温度上升而引致电线或周围的物料过热. 4.11 铅酸类型蓄电池不应放置在舱室内.气密碱性类型蓄电池在适当地放置在 舱室内是可以接受. 4.12 在可能积聚易燃混合气体的舱室内,以及任何主要用作存放蓄电池组的舱 室内,电气设备须为防爆类型. 4.13 在非导电材料建造的船只或桅杆上,建议装设避雷针.避雷针可通过导体 连接至装置在低於轻载水线下船体的铜板.此节规定适用於非金属船壳船 只.
5 防止污染 5.1 船东及代理必须遵照相关《国际海上防污公约》的如下规定: (1)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A 章),适用於任何
400 总吨或以上 的游乐船只 (参照本守则附件 10);
及(2) 《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第413M 章),适用於任何游乐船只(参照 本守则附件 7) .
6 其他装置及设备 6.1 船上须备有最少一只重量合适的锚及锚链;
锚链尺码、长度及强度足够能 达到拟定的用途.如用绳缆替代锚链,绳缆大小和强度须同等於锚链的原 来强度.除手动操作式外,建议装设船锚收回装置或锚机以收回锚链和锚. 6.2 船上须备有主机及辅机维修工具箱. 第III-7 页6.3 当运载乘客时,不得在船上明火煮食或类似活动,除非在装设有防火隔壁的 厨房内. (由2017 年第
1134 号政府公告修订)
7 船只改装 船只在进行任何主要改装前,该船的船东/其代理人/合资格验船师须遵照 『合资格验船师须知编号 2/2010』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