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8-07-15 |
149 年第一个常设法庭创设, 法庭中还出现 了 陪审团 .每年副执政官都要受命挑 选一系列陪审团, 据称有
450 人之多, 从 中为每一个案件组建一个
50 人的陪审 团,成员是有关各方筛选取舍后的混合.这些陪审员主要来自骑士阶层, 不 曾担任过低级官职, 与任何元老也没有 亲属关系.主持法庭的副执政官, 只是 确保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审判的主程 序和随后对损害的估价中, 判决由陪审 团作出, 以简单多数为胜.向陪审团提 出控诉时, 由罗马演说家代表受害的一 方或多方进行, 审判的范围扩展到 受贿案.凯撒任独裁官时, 对法庭 陪审员的组成和程序进行了改革, 奥古斯都则修订了法庭程序, 还创 立了新法庭. ( 《罗马共和国政制》 , 第190 页) 此外, 追偿钱财法庭也发 生了一些变化, 其审判逐渐被作为 制裁手段用于执行法律. 罗马法向来以精确和严密著称, 这也体现在诉讼法制中. 在法 律审阶段原告要求裁判官就自己与 被告的法律争议颁予的一个程序书 , 构成罗马法 诉 的最基本含 义, 进而出现了权利与诉讼合
一、 权 利规范与程序规则合
一、 诉讼主张 与实体规则合一为特征的 诉权 思维, 影响延及后世.然而, 过分追求 形式的 诉 , 有时又成为保护公民 权利与行为自由、 维护实质正义的 束缚 , 虽然诉讼程序在现代法治 中具有独立的价值, 但如何在保障 程序正义的同时, 更好地实现司法 公正, 乃至体现 诉讼便民 , 仍然值 得人们反复思索. (作者单位: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 系) 唐律中的 轻重相举 法 《唐 律・名例律》 中 断罪无正条 云: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 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 轻以明重. 所谓 断罪而无正条 ,唐 律的解释是 一部律内,犯无罪名 , 即今人常说的 法无明文规定 .可见,唐律此条是用来解决法无明文规定 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对此, 法史学界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唐 律》 这一条款是关于类推或比附的规 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解.实际上, 载于该条中的 轻重相举 之法是我国 古代立法者对法律适用中论理解释的经 典概括,就其性质而言,既不同于类 推,更不属于比附. 所谓论理解释,是指 法文虽未规 定,惟依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 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之理由,而迳行 适用该法律规定 . (杨仁寿: 《法学方 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120 页) 此种解释方法突破了文 义解释之框架,却又不违于形式逻辑和 生活经验,符合常情常理,因而取其 理所应当 之义,又名 当然解释 . 如法律禁止人们在保护区内钓鱼,则以 网捕鱼自然也在禁止之列.又如公园内 禁止小轿车通行,则大卡车自不待言. 可见,论理解释是理解和适用法律中一 种非常重要的方法. 再来看唐律对 轻重相举 法的示 例: 其应出罪者 ,依 《贼盗律》 : 夜 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假有折伤,灼然不坐.……此并 举重 明轻 之类. 案 《贼盗律》 : 谋杀期亲尊长,皆斩. 无已杀、已伤之文,如有杀伤者,举始谋是轻,尚得死罪,杀及谋而 已伤,明从皆斩之坐.……是 举轻明 重 之类. 依上面的例子,既然 《贼盗律》 中 规定了 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 者,勿论 ,杀死盗贼尚且无须承担责 任,打伤自然也是 勿论 的了.反过 来, 《贼盗律》 又规定: 谋杀期亲尊 长,皆斩 ,却没有规定已杀、已伤的 情况如何处罚,然而谋杀显较已杀、已 伤为轻,尚且处以 皆斩 ,已杀、已 伤难逃此极刑自不待言.表面上看,折 伤入室盗贼和 (已) 杀、伤期亲尊长如 何处置是 犯无罪名 的 (即律文中找 不到直接针对这种情况的法律规定) ,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律文就无法 覆盖 这种情况,因为人们完全可以根 据律文的自然属性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如何 处置的结论.可见,所谓 举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