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7-18 |
流通股 B 股及股东代理人
31 人,代 表股份 8,095,037 股,占贵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6.48%. 我们将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 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2009 年5月21 日下午收市时贵公司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股东大会在就 "公司
200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股东大会在增补董事时,采取了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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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签字盖章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彭波韩菁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