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8-07-18 |
(一) 关于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7)众勤证字 72108-1 号致: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有关规定,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合能源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天合能源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以专 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天合能源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7)众勤证字
72108 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关于 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 称 反馈意见 ),就天合能源需要补充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系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原《法 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为准.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涉及的简称与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关于湖北天合嘉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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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馈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反馈回复期间,公司是否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 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 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 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初至反馈回复期间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关联方往来明细,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实际 控制人, 关联方湖北佳和恒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报告期内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用主体 发生的时间 借款金额 还款金额 资金占用金额 佳和恒新
2015 年12 月31 日 佳和恒新
2016 年1月14 日1,500.00 1,500.00 佳和恒新
2016 年3月11 日80,000.00 81,500.00 佳和恒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