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7-19

四、PROP 的暂停、恢复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用户如需暂停、恢复、终止 PROP 服务时,应及时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 并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

4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未按要求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支付 PROP 使 用费用或违反本须知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有权停止用户 PROP 使 用功能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当投资者销户、 上市公司退市或结算参与人终止结 算业务资格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终止其 PROP 服务.

五、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以用户名义通过 PROP 发生的一切行为均属于 用户行为,用户通过 PROP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传送的任何数据均 为用户送达的真实、有效数据. 第二十五条 用户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数据的 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并保证不更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的 数据.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规定的格式、 技术要 求等发送电子数据文件, 或执行管理规定有误, 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 失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执行以用户名义通过 PROP 发送的电子数据及指令无须核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确定发送人的身份 或等待用户的书面确认, 也没有义务发现由用户造成的差错、 遗漏或 重复发送, 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概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违反本须知规定,造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5 PROP 系统发生故障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因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 素造成 PROP 无法正常使用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只要用户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均遵守了 PROP 的操 作程序且无人为操作失误, 对于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PROP 及通讯、 交易处理系统发生错误或故障, 对上述系统无法使用或发生故障的任 何期间或对在日常工作中的任何迟延或中断, 将在查明原因后由过失 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户取得 PROP 使用权后,应妥善保管其用户和密 码,未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授权不得将 PROP 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 方.对因将 PROP 使用权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或因私钥、数 字证书、 密码遗失、 盗用等一切原因被他人使用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用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对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 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PROP 采用基于 PKI 的用户认证技术,用户须妥善 保管私钥和数子证书, 因私钥和数子证书遗失造成的数据泄密和用户 仿冒等一切后果, 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应定期检查数字证书的有效 期,并在到期前及时更新数字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用户对所获悉的对方的技术 文档、业务资料、数据传输的加密方法、通讯协议的内容等均负有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除非已经公之于众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中国结

6 算上海分公司和用户对通过 PROP 交换的电子数据均负有保密责任.

六、附则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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