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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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GN (Rev 09/2016)

1 更改拥有权证明书/运 作牌照资料通知书填表须知注意事项1.

如拥有权证明书所载数据有任何变更( 改装船体、结 构或已装设的引擎则除外),船东须于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海事处处长.2. 船东如欲改装领有验船证明书或检查证明书的船只,在对该船进行改装前,须先向海事处处长( 本地船舶安全组)申 请书面允许.船 东须在获得已更新的验船证明书或检查证明书后的7个工作天内,向 海事处处长申请更新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如适用).3. 领有由合资格验船师发出的检查证明书的第IV 类别船只,船东在对该船进行改装前,须 先获得合资格验船师的书面允许.船 东须在获得已更新的检查证明书后的7个工作天内,向海事处处长申请更新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4. 至于无须领有验船证明书或检查证明书的船只,船 东在改装该船的船体、结 构或已装设的引擎前,须 先向海事处处长申请书面允许.海 事处处长将发出有效期为1个月的书面允许,船 东须在完成改装后的7个工作天内通知海事处处长,并申请更新拥有权证明书及运作牌照.5. 船东如欲把已领牌开敞式甲板游乐船只的舷外机总功率提升至150 千瓦(200 匹)或以上,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其中必须证明该船适合安装全速操作的大功率舷外机.该证明文件应为造船商发出的船只规格数据或声明书,又或特许验船师发出的声明书.6. 船东如欲加配附属船只,必 须出示造船商证明书正本或同类文件,以 提供附属船只的总长度、最 大宽度和引擎( 如有)等 数据,并 须呈交该等文件的副本(只适用于第III 和第IV 类别船只).7. 海事处处长可规定船只接受他认为合适的检验.8. 船东地址如有更改,必 须出示载有其姓名地址的信件( 发信日期须为最近半年内),作为住址证明.9. 船东或其代理人须签署通知书,并出示其身份证正本.如船只属公司所有,则通知书须由获公司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10. 按照《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的规定,凡属第I类别的水上食肆或固定船只,须按核准运载人数缴付每人165 元的附加费.11. 按照《 商船( 本地船只)(费用)规 例 》的 规定,凡 属第IV 类别的船只而其核准运载人数(包括船员在内)超过14 人,须按超出之数缴付每人165 元的附加费.12. 船东委任代理人时必须符合《 商船( 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 例》第7条的规定.13. 船东如委托他人代办申请,须 填妥第四部的委托声明.受 托人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正本及船东身份证认证副本.MD

511 GN (Rev 09/2016)

2 所需文件和费用1. 填妥的更改拥有权证明书/运作牌照资料通知书;

2. 船东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正本或其认证副本( 如并非由船东本人递交申请);

3. 拥有权证明书正本;

4. 运作牌照或闲置船只允许书正本(如须修改);

5. 有效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副本,其 上必须列明附属船只的有关详情(如适用);

6. 有效验船证明书/检查证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书副本(如适用);

7. 船厂证明书及发票的正副本(如适用);

8. 船厂/经销商证明书及发票的正副本,以 提供制造商名称、引 擎编号和功率等引擎数据.9. 载有船东姓名地址的信件( 发信日期须为最近半年内)作 为住址证明( 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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