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8-07-28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灿光电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日常关联实际交易实际发生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意见 报告期因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蓝晶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蓝晶")经营发展需要,需向云南蓝晶关联方玉 溪市晶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晶圆")委托加工晶体炉业务.

2017 年度,云南蓝晶委托玉溪晶圆加工晶体炉,实际发生的加工费总金额与预计产生 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云南蓝晶从

2017 年四季度开始,四英寸蓝宝石衬底片 的长晶和加工产能将新增

40 万片/月. 原计划报告期第四季度接受关联人提供的 委托加工业务对应提升,因云南蓝晶在办理土建项目相关开工手续的时间,比原 计划延迟了

2 月, 造成厂房建设完工延迟. 因此云南蓝晶对玉溪晶圆的委外加工 需求下降,玉溪晶圆也相应调整托工生产进度,将部分晶体炉的委托加工业务延 迟到

2018 年一季度.因此造成报告期实际发生的加工费总金额与预计披露的交 易金额产生部分差异.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 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 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二、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蓝晶关联方玉溪晶圆设备有限公 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 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18 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的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偿债 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可控,本次事项有利于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本次事项 的内容、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2018 年度提供担保事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玲徐科韩洪灵

2018 年01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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