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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水口:嘉陵江阆中市河溪镇境内苟家湾江心处(东经 106°03′04 ,北纬 31°32′35 ).
(二)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
100 米至上游
1000 米处的金 银台电站坝下游侧、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一侧河堤内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 游100 米至上游
1000 米处的金银台电站坝下游侧、取水口一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 岸纵深不小于
50 米的全部陆域.
(三)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金银台电站坝址下游侧向上游延伸
2000 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游延伸至构溪河入嘉陵江口、两岸河堤之间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为金银台电站坝址下游侧向上游延伸
2000 米、一级保护区下边界向下游延伸 至构溪河入嘉陵江口、河堤沿河岸纵深不小于
1000 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陆 域(不包括一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
(四)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
2000 米及其边界向内 陆纵深不小于
1000 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全部支流水域和陆域范围. 根据附图 3-3,项目位于嘉陵江河溪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内.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 年6月27 日修正)的符合性分析 具体见下表. -
7 - 表1-1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 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地表水饮用水源的 保护要求 项目涉及范围 是否 符合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项目不设置排污 口,污水经管网 收集至阆中市七 里新区污水处理 厂进行处理达标 后排放. 符合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项目在一级保护 区内不开发,建 设区位于一级保 护区外. 符合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 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项目不直接外排 废水,污水经管 网收集至阆中市 七里新区污水处 理厂进行处理达 标后排放. 符合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2)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1-2 与《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 年修正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地表水饮用水源的保护要求 项目涉及范围 是否 符合
1 一级保护区要求禁止设置排污口;
项目在一级保 护区内不开 发,建设区位 于一级保护区 外.不直接外 排废水,污水 经管网收集至 阆中市七里新 区污水处理厂 进行处理达标 后排放. 符合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