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8-03 |
10 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
压力范围
11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容积流量范围;
压力范围 备注:
1、 * 为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具体规定见本实施细则 3.7;
2、 规格型号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 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空压机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机 械工业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 相关空气压缩机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 意见和建议;
组织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空气压缩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888 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5335988 传真:0551-6532510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李江、辛安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 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 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