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8-08-03 |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 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 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
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 业自我声明》 ;
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 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和受理 工商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6 年继续有效)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
9 ―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 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决定书》 ;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 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 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 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 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 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 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要求,不 予受理 1.7 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 3.4 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
2005 年12 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 制定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和 《企 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在实地核查前
5 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 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 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 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 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 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 制. 3.3.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