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8-08-08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 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 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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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 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并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 认的, 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作答内容雷同 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 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 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考试机构可以 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 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 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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