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8-08-09 |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 县 (市)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 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 应当 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 向社会公示等方 式, 征求相关单位、 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 县 (市)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 每三年对中小学 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 并提出 评估报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 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 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 行论证;
(二) 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 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 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四) 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等相 关材料,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编制修改 方案. 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 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备案和公布.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 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 交通、 环境和城 镇化进程等因素, 合理确定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布局、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第十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 设用地, 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 应规模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二) 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计算配建 相应规模初中,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 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千米;
(三) 每千人口按二十名高中学生计算配建 相应规模普通高中,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 平方米;
(四) 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 建相应规模幼儿园,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 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百米.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 由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 增加十平方米.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 保障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规划预 留的幼儿园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确定区位和规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 不 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包括地上、 地下空 间) .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用地需求, 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 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 供应.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 幼儿园土地的, 应当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 规划要求, 明确新校选址、 建设规模、 建设主体、 建设周期、 建设资金、 回迁时间, 妥善安置学生 后, 进行征收. 中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