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8-08-09 |
(二) 5-1-3-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二一一年六月 东江环保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5-1-3-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君合 )接受东江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东江环保 或 公司 )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 报规则第
12 号》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已于
2010 年12 月31 日出具了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 ) 、 于2011 年5月9日出具了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君合律师事务所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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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5-1-3-3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 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