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08-10

4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83243139 传真(Fax.):86-755-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 : [email protected] 网址(Website) :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粤华包的委托,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重组办法》 、 《若干问 题的规定》 、 《第26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 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5 信达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验 证,查阅和收集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应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并向粤华 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了相关的询问和调查. 本次交易的有关方红塔集团、新加坡仁恒、红塔仁恒、龙邦国际已向粤华包 承诺,保证向粤华包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信达得到粤华 包的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的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粤华包的主体资格 粤华包设立于

1999 年6月21 日, 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 (1999)

297 号文、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9)032 号文批准,以佛山华新发 展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佛山市投资总公司、佛山市新辉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 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 佛山市轻工工业公司等七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2000 年6月,粤华包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行字(2000)65 号文批准,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13,000 万股,并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65 号文 批准,于2000 年7月行使了 1,950 万股超额配售权,共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6 (B 股)14,950 万股,加上发起人股份 29,000 万股,粤华包股本总额为 43,950 万股.

2000 年7月,粤华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 粤华包 B , 股票代码 2986;

后股票代码变更为 200986. 粤华包于2007年5月10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为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43,95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5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 .该方案实施之后,公司的股 本由43,950万股增加到50,542.5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份为33,350万股,境内上市外 资股17,192.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由43,950万元增加到50,542.5万元. 粤华包现持有注册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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