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08-12 |
1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 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 (以下简称专用设备) 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 专用设备 ,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 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 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 .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 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 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 ―
2 ― 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 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一节 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 件: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 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
(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 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
(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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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 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 审核同意. 第十条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 测机构的要求选送. 专用设备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 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 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对申请 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 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述条件的,民航总局 为其颁发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申请项目,民航总局可以组织 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