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8-08-20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海誉科技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海誉科技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 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海誉科技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海誉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海誉科技 1%以上的股份, 也不是海誉科技的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海誉科技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海誉科技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不是为海誉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5) 被提名人不在与海誉科技及海誉科技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 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 (6)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四. 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 公告编号:2019-024 定;
五. 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 部;
六. 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 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 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 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 理干部;
八. 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 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 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 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 包括海誉科技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5 家,且在海誉科技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 被提名人当选后,海誉科技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十二. 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 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三.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境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 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