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8-08-26

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 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 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 值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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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切险

1、全损: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 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 两者以低为准, 但无论一次或 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 ,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 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并对不属于保险人责任或不合理的损失和费用拒 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 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 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 起六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 除外) .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向 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诉讼时效;

保险人根据被 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 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 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要求 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益受到损害,保险人可相应 扣减赔款.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 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 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除经保险人同意并加收保费外,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4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应对其公司、保险船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事件如实告知,对于保险船舶出售、 光船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经营人、名称、技术状况和用途的改 变、被征购征用,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继续 有效.否则自上述情况出现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 在到达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 保险人报告, 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 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及时提交保险单正本、 港监签证、 航海 (行) 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 (副本) 、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所能 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本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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