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8-09-06 |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议书;
(二) 项目的历史、 现状、 价值和濒危状况 等情况的说明书;
(三) 项目的保护计划;
(四) 其他需要进行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化 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家库中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 员会, 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一) 对拟列入名录的项目, 专家评审小组 进行初评, 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 形成初评意见;
(二)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 议, 提出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 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将拟列 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 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日;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 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 拟订本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并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 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同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 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 认定异议成立的, 应 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认定异议不成 立的, 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的, 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 ―
3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 2)文件汇编 门应当按照下列条件确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专人负责项 目保护工作;
(二) 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 具备实施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措施;
(四) 具有开展传承、 展示活动的场所及 条件.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并组 织实施;
(二) 收集该项目的实物、 资料, 并登记、 整理、 建档;
(三) 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 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五) 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及保护资金使 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 研究和合理 利用;
(二) 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 服务;
(三) 开展该项目的展示、 展演活动;
(四) 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 县 (市、 区) 非物质文 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 保护:
(一)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实行重点保护, 编制专项计划, 配套单项扶持 资金, 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 为国家 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并对其授徒传艺 给予补贴;
(二) 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 立专题展示、 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 为省级代 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