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8-09-11

4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5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 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股 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及股东出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质押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 查封时,相关股东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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