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8-09-11

一、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 予以通报:

1、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mac 地址)一致,或制作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 致;

2、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3、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相互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

6、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交 纳至同一个投标(磋商、报价)保证金账号的;

7、 不遵守交易纪律, 寻衅滋事, 干扰开标、 评标现场秩序, 或者威胁恐吓其他投标人 (供应商) 、 评标(评审)专家、招标(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8、违反招标(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投报的注册建造师存在在建工程;

9、十二个月内累计

3 次以上质疑和投诉均查无实据.

二、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 予以通报: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 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 性存在明显疑问,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

3、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4、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以滨州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上通报为依据) ;

6、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的;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8、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

三、产权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并予以通报:

1、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竞价结果;

2、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履约;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四、土地矿业交易项目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禁止进入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并予以通报:

1、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

2、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竞得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其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期 限与本通知约定情形对应期限不一致的,执行其中时间较长者.

六、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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