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8-09-23 |
3.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投标;
5. 投标人必须按照本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登记并购买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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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需求
(一)商务要求 项目名称 商务要求说明 1. 投标报价 要求 1.1 本项目的报价和结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1.2 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应包含费用:设备费、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 技术服务费(含联络费、调试费、保修费)、各项税费、验收费、中标服务费、 不可预见费等完成本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如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 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将不再另支付任何费用. 1.3 本项目采购合同必须经桂城街道司法所见证后才生效,见证费为中标金额的 1%, 采购人和中标人各付 50%,双方各自支付的见证费最高
5000 元封顶. 1.4 投标人应被认为在填报投标报价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有关章 节以及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已确保本次招标的所有招标范围内的各种价格风险 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开标后,任何因投标人的疏漏而提出的不利于采购人的 合同单价调价申请将不被接受. 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单价和总价,总价是对应于采购人本次采购的所有内容 所计算的总价,为合同总价;
其填报的明细单价则应是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所包 含的具体的服务进行详细列示的计算单价. 1.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人民币 388050.00 元;
否则,其投标无效. 2. 付款方式 和条件 2.1 中标人完成全部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后,30 天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 额的 90%;
2.2 在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一年后,30 天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 10%;
2.3 中标人向采购人请款时,必须开具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 3. 完成时间 和地点 3.1 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中标人完成全部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 3.2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 包装 4.1 货物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包装出厂,交货时须为原厂未启封的全新包装,序列 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4.2 货物包装须适合于现行国内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在正常情况下的多次搬运和装 卸不被损毁. 5. 验收标准 5.1 货物须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 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5.2 交付验收标准: 5.2.1 中标人所交付的设备必须已安装完毕且经验收合格, 并能提供由国家质检部门 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及设备安全运行许可证书等正式投入运行所必需的全部许 可证明文件. 5.2.2 中标人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 5.2.3 依次序对照执行标准为: 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使用地相关安全质量标 准、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环保节能标准;
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招标方 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规格及各项要求;
③货物来源国官方颁布标准. -
9 - 注:上述各类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本次采购的设备产品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5.4 中标人应将关键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 等交付给采购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5 采购人按中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检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的技术资 料、检查产品及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是否与采购人的要求相符.如有损 坏、缺件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6. 质保期及 售后服务 6.1 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所投产品质保期均不少于一年.(若国家 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求, 应按 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具体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6.2 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免费解决(因采购人使用不当或其 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任何时候,中标人均不能免除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中标人有义务对 所提供的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 6.3 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维修或故障通知后, 要3小时内作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