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8-10-07

2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 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 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 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 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 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 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 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 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 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 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 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 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

3 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 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 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 承担实施继续教 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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