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8-10-15 |
1 月31 日前, 联合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创新券使用清单,分别详细列明省属及 市属供给方会员创新券兑付情况,并报送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 绩情况.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相关数据情况纳入所在市汇总 上报.其中,省属供给方会员是指在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 备网)注册的国家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后,省财政 厅、 省科技厅于每年
4 月30 日前, 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 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并清算上年度补助资 金,多退少补.各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
30 日内,将 资金拨付市以下供给方会员. 对2015 年省级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于今年
7 月15 日前预拨下达,明年清算.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可由供给方会员用于仪器设备升 级改造、运行及维修维护、临时聘用人员补助等方面,不得用于 与开放共享无关的费用支出. -
5 - 第十四条 鼓励各市、县安排资金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共享科 学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 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 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 给予以下约束:
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 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
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
4、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 器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 年7月19 日.2014 年7月15 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 》 (鲁科 字[2014]97 号)同时废止. -
6 - 山东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5 年6月19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