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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167―2016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 告规范及指南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or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plants
2016 -01 -22 发布 2016-02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SZDB/Z 167-2016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原则
1 5 边界确定.1 5.1 组织边界.1 5.2 运行边界.1
6 排放源识别.1
7 排放量计算.2 7.1 选择量化方法.2 7.2 收集活动数据.2 7.3 确定排放因子.2 7.4 计算排放量.2
8 数据质量管理与改进.4 8.1 数据质量管理.4 8.2 数据质量分析与改进.5
9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6 9.1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6 9.2 编制温室气体报告.6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温室气体清单
7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温室气体报告框架
12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来源
16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排放因子表
17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垃圾成分中干物质含量占湿重的百分比和化石碳百分含量.20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不确定性分析.21 参考文献
23 SZDB/Z 167-2016 II 前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绿色低碳发展基金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碳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碳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立杰、徐期勇、韩景超、刘娥清、崔书海、聂小兵、门小瑜、丁为、刘馥尔、 赵晋宇、袁立洋、徐琳、彭琳婧、黄祥燕、黄益养. SZDB/Z 167-2016
1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的原则、边界确定、排放源识别、排放量 计算以及数据质量改进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方法. 本文件适用对象为深圳行政区域内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也适用于其他自愿量 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ZDB/Z 69-2012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ISO 14064-1:
2006 温室气体 第1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 指南(Greenhouse gases―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GHG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69-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原则 为确保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基于相同的思路和方法, SZDB/Z 69-2012 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本文件.
5 边界确定 5.1 组织边界 应采取运行控制权法, 确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拥有或控制业务的边界, 计算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从运 行方面拥有或控制所有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5.2 运行边界 应确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拥有或控制业务的直接与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边界, 并记录在相关文件中. 在选择确定组织边界的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运行边界的划分.若运行边界发生变化,应做出解释. 组织的运行边界可分为下列
3 个类别: a) 范围 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这部分温室气 体排放应予以量化. 注:组织可对生物质或生物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仅识别,但不予以量化和报告. b) 范围 2: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这 部分温室气体排放虽然并非发生在组织边界内部,但应予以量化. c) 范围 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除了范围
2 之外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宜自行决定是否 对其予以量化.
6 排放源识别 应识别范围
1、范围
2 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并形成文件.宜对范围
3 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识别, 并形成文件. 按下列方案对范围
1 进行分类: SZDB/Z 167-2016
2 a) 固定燃烧排放: 垃圾焚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发电机组、 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等生产 系统燃烧消耗的辅助燃料(包括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b) 移动燃烧排放: 组织拥有或控制的原料、 固体废弃物和员工通勤等运输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 放;
c) 制程排放:生产过程中由于生物、物理或化学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制程过程中固 定燃烧源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d) 逸散排放:有意或无意的排放,主要指垃圾堆放过程中甲烷(CH4)的排放、二氧化碳灭火器 使用过程中 CO2 的排放等. 范围
2 包括外购电力和蒸汽等. 应对排放源识别工作的过程与结果形成文件,并填写表 A.1《排放源识别表》.
7 排放量计算 7.1 选择量化方法 7.1.1 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量化方法,使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并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 常见的量化方法: a) 排放因子法,公式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活动数据* 排放因子* GWP;
b) 物料平衡法:一些化学反应等过程涉及物质质量与能量的产生、消耗及转化,可以利用物料平 衡的方法来计算某些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7.1.2 应对量化方法的选择加以说明,并对先前使用的量化方法学中的任何变化做出解释. 7.2 收集活动数据 7.2.1 应选择和收集与选定的量化方法要求相一致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分为下列
3 类,数据质量依次递减: a) 连续测量的数据:仪器不间断测量得到的活动数据;
b) 间歇测量的数据:仪器间歇测量得到的活动数据;
c) 自行推估的数据:未经仪器测量、根据一定方法自行推估的活动数据. 7.2.2 应选择质量较高的活动数据.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来源见附录 C. 7.2.3 应保存与上述数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表 A.2《活动数据收集表》. 7.3 确定排放因子 7.3.1 选择的排放因子应: a) 来源于国际公认的可靠资料,如来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公布的排放因子;
b) 满足相关性、一致性、准确性的原则;
c) 在计算期内具有时效性;
d) 考虑量化的不确定性. 7.3.2 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的确定或变化做出解释,并记录在相关文件中.必要时,应对基准年的 温室气体清单进行重新计算. 排放因子按照数据质量依次递减的顺序分为以下
6 类,应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排放因子: a) 通过测量或依据质量平衡获得的排放因子:包括两类,一是通过经过计量检定、校准的仪器 测量而获得的数据;
二是依据物料的质量平衡获得的排放因子,例如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与 质量守恒而推估得到的因子;
b) 相同工艺/设备的经验排放因子: 根据相同的制程工艺或者设备相关的经验和证据获得的因子;
c)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排放因子:由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因子;
d) 区域排放因子:特定地区或区域的排放因子;
e) 国家排放因子:特定国家或国家区域内的排放因子;
f) 国际排放因子:国际通用的排放因子. 7.3.3 应将相关的工作形成文件,并填写表 A.3《排放因子选择表》.常见的排放因子参见附录 D. 7.4 计算排放量 SZDB/Z 167-2016
3 7.4.1 固定燃烧排放 a) 垃圾焚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指含有化石碳的垃圾组分,如塑料、橡胶、纺织品、纸 类等燃烧产生的排放.排放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焚烧过程 ……………(1) 式中: ―― 供给焚烧炉的垃圾湿重,单位为吨(t);
―― 垃圾含水率,单位为%;
―― 垃圾各组分干基化石碳百分含量,单位为%;
等于总碳含量占干重的百分比缺省值与化石碳在总碳中所 占比重(干基)缺省值的乘积;
―― 垃圾各组分的百分含量,单位为%. 注1:化石碳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不能被生物降解的含碳物质,如垃圾中的塑料、橡胶等;
化石碳百分含量计算可 参考附录 E(引自《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注2:垃圾含水率和垃圾各组分的百分含量数据可采用企业实测数据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结构进行检测;
若无实测 数据,采用官方出具的数据或参考 IPCC 数据;
若无核查年份的统计数据,以最近一年统计数据为准. b) 生产系统中辅助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 生产系统中辅助燃料(例如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按以 下公式计算: 燃烧 辅助 ……………(2) 式中: 辅助 ―― 第i种辅助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吨(t)或立方米(m3 );
―― 第i种辅助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吨(tCO2/t)或吨二氧化碳/立方米(tCO2/m3 ). 7.4.2 移动燃烧排放 移动燃烧源(运输车、叉车、公务车等)使用燃料(例如汽油、柴油等)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燃烧 移动 ………………(3) 式中: 移动 ―― 第i种燃料的活动数据,单位为吨(t)或立方米(m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