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8-10-22

5 个工作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联系地址以 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到招标承办单位. 5.3.2 招标承办单位对澄清、修改要求的处理:招标承办单位对其认为不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也不需 要进行其它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若招标承办单位决定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应当用补充文件的 方式进行,且应当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书面方式,统一向全体,或分 别或向每一位(但不可以只向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中可 以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3.3 招标承办单位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招标承办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 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 5.3.4 招标承办单位澄清、修改、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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