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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 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2.2 采购单位 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 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产品 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产品备件、 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 指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送货、安装、调试、维护、售后服 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 投标人 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投交投标文件的 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可为生产商或代理商;
3.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
2019 年任意
3 个月依法 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3.5 财务要求:企业近二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要求企 业近
2 年有盈利,无亏损情况;
(须提供
2017、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的企业以成立之后的年份为准) 3.6 投标人需提供 信用中国 网站的 失信被执行人 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 、 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的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查询结 果页面截图(查询日期应在文件下载时间内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无 效(执行财库【2016】125 号文);
3.7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货物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 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 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
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 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无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 定的货物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必须取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单 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 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会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会同采购代理机 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由采购单位对采 购项目进行说明与介绍,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7.2 需要踏勘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 行. 7.3 勘察现场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 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介 绍,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等提出疑议或建议. 7.5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议要求澄清的,应在标前答疑会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书面形式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