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9-05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2 月21 日―1― 枣庄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预防检测 2.1 预防 2.2 监控机构与检测网络
3 分级响应与预警 3.1 事故分级 3.2 预警 3.3 预警信息发布
4 信息报告
5 响应措施 5.1 应急抢险与救援 5.2 应急处置措施 ―2― 5.3 供水管道或设施遭到严重损坏 5.4 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
6 组织领导 6.1 组织机构 6.2 工作职责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教育培训
8 附则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可能 发生的城市公共供水事故,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特制定本预 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 市公共供水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取水 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共供水系统重大事故 应急预案》 《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枣庄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 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各有 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有效处置城 市公共供水事故.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 会要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处置任务,各部门单位要加 强协调与合作,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立政府监管、社会参与、企业规 ―4― 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落实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责任, 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处置跨区(市)或超出区(市)处置能 力的城市公共供水事故.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供水事故是指因发 生突发性事件,导致城市公共供水系统突然发生破坏,造成
1 万 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 故,以及其他有必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故.
2 预防检测 2.1 预防 1.按照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的原则,建立完善 的预测预警信息系统,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风险 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市水利渔业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对城市公共供水质量 (水质、水压)和城市公共供水水源质量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 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检测,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检 查;
加强对周村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水质水情的监控;
建立城市公 共供水质量监测信息共享体系,掌握水质水情动态;
开展供水突 发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建立城市公共供水 应急处置人才资料库和应急保障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5― 2.2 监控机构与检测网络 1.监控机构.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 责供水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是 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对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分 析和报告. 2.检测网络.供水企业要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连续性监控.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测部门及供水企业水质检测部门要定期对城 市公共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与监测.
3 分级响应与预警 3.1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所造成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城市公共 供水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 (Ⅳ级) 、 较大突发事件 (Ⅲ 级)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城市 0.5 万户以上、1 万户以 下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 造成城市中心 城区 3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公共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污染, 造成城市公共供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等部分指 标超标,影响到居民正常使用的;
―6― (3)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城区
1 万户以上、2 万户以下 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 造成城 市中心城区 50%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公共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 造成城市公共 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细菌学等部分 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进入主水源 地及备用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取水的,并且在
12 小时内不能恢 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4)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 导致水厂取水水源严 重不足,或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 使供水量减少 3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
3 天以上的;
(5)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城区
2 万户以上、5 万户以下 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以上的.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水厂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市中心城区 80% 以上的供水范围停水,且24 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或出厂饮用水遭受重大污染, 造成城 市公共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 放射性等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7― (3)大量高浓度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进入主水源 地及备用水源地,水厂必须停止取水的,并且在
24 小时内不能恢 复水源水质要求的;
(4)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取水水源严 重不足,或水厂消毒、输配电、净水建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 使供水量减少 50%以上,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
3 天以上的;
(5)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 导致城区
5 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
24 小时的.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各区(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启 动应急响应,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启 动应急响应,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 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3.2 预警 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件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 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发生一般(IV 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 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 预计发生较大 (III 级) 供水事件, 事件即将临近, 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发生重大(II 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发生, 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发生特别重大(I 级)供水事件,事件随时会 ―8― 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预警信息发布 当事态发展可能严重影响城区正常供水时,由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各 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应急 处置的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 任和义务立即拨打
110、
119、12319 等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 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进行现场应急处置. 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城市公共 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对可预 见影响供水运行的事件, 供水企业要将有关情况提前
15 天以书面 形式报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城市公共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城市公共供水主管部门应在 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写出突发事件快报,报当地城市公共供水事 故应急指挥部.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等引发的突发城市公共 供水事件,要同时报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
5 响应措施 5.1 应急抢险与救援 1.应急事件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 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迅速派人赶 ―9― 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服从当地政府 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 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 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 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 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 影响区域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组织 调查、核实应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 范围,科学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和处置进 展情况.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 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3.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 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做好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 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 报告. 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做好抢险救援工作,迅速查明险情,制定和组织实施具体抢 险方案;
组织对伤员进行救护并维持现场秩序;
组织人员对供水 设施进行抢修;
协调落实抢修及恢复供水期间应急运行方案,包 括启动备用水源,以及协调落实其他替代水源;
协调、调度抢险 所需的人员、资金、物资、设备;
协调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配合市安监部门做好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10― 5.2 应急处置措施 1.水源水不足或水源污染事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城市公 共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渔业、环保部门沟通,并采取必要 的预警监测方式,及时掌握水源水状况、可能出现的水源不足或 水源水污染事故情况. (1)出现水源水不足时,要立即对应急备用水源取样检测,水 质检测合格........